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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C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4年9月22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4年12月22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相對人母親過往長期使用毒品,並使年幼相對人接觸之,恐影響其身心發展,相對人家庭原有規劃民國114年1月相對人母親返回嘉義居住,並已安排由相對人母親就業穩定經濟收入,相對人外祖母負責照顧工作角色,希冀健全相對人家庭功能以期待將相對人接返家中照顧;然相對人母親於113年12月再次因涉入毒品案件遭羈押,目前已於114年8月7日報到執行,使原先相對人返家計畫受阻,且又遇相對人外祖母疑似涉毒事件。評估相對人外祖母的身心及就業狀況,相對人家庭居住環境、家庭整體生活穩定度待觀察,尚缺乏良好條件可妥善照顧相對人,考量相對人年幼且缺乏自我保護能力,亦處身心發展重要階段,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