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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1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代  理  人  林宜蓁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C0000000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4 年9 月25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相對人之父母即法定代理人C0000000A、C0000000B目前在監執行刑事案件,相對人於113年3月起經聲請人保護安置今。相對人於114年春節期間安排漸進式返家會面時,發生疑似遭繼姊夫性猥褻之情事,相關司法程序仍在調查,仍需再評估觀察相對人返家之切性。又本院通知法定代理人等,迄今仍未其對延長安置表示意見。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相對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