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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C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D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B自民國114年9月30日起,均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4年12月30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本案處遇過程中,相對人父母仍持續表達有意願接相對人2人返家,但相對人父親因案入監短期服刑,短期無法出監,又相對人母親雖有就業,但目前在外租屋且相對人胞妹年幼仍需照顧,評估相對人母親正式支持系統、照顧資源較為缺乏,以及親職能力仍需繼續提升,為提供及維護相對人2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聲請對相對人2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相對人人數每名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