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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相  對  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4年9月30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斟酌相對人即受安置人C0000000於安置後,接受穩定生活照顧及心理諮商協助,身心狀況恢復良好,在進行家庭重整服務期間,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尚能配合處遇,並完成強制性親職教育課程,對相對人返家能提出照顧計畫及管教上之調整,親職功能略有提升,首次親子會面狀況良好,現正進行漸進式返家,目前僅進行二個月,仍需持續觀察相對人返家之情況,准予延長安置等情形,此有嘉義市政府委託辦理114年兒少保護個案密集式家庭重整服務計畫個案處遇摘要及返家評估報告附卷可佐;再者,經本院通知法定代理人就延長安置限期表示意見,逾期仍未具狀表示意見,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家事紀錄科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綜上,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持續提供相對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環境,以觀察漸進式返家情況。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 3 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