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代 理 人 林育慶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
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一、准將
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4年9月30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
聲請狀所載。受安置人自111年6月底開始安置
迄今,整體生活作息、就學皆穩定。目前與法定代理人定期會面,然互動關係改善緩慢,法定代理人離開原生家庭,失去親屬支持系統。法定代理人於今年4月間
經查獲使用新興毒品(喪屍煙彈),目前無工作收入,經濟狀況不穩定、照顧支持系統建構不完全,已與同居人分手。又經本院通知法定代理人,迄今仍未表示意見,
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
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