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相 對 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監 護 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一、准將
相對人A自民國114年10月3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
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遭受妨害性自主乙案,
目前在安置處所受良好照顧,情緒表現穩定,安置期間透露在家居住時曾與成年男性肢體動作親密,甚至發生性猥褻事件,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下稱法定代理人)於知悉後未積極阻止該男性進出住處,難認已發揮親職功能及提供足夠保護;另前述刑事案件經啟動司法調查後,該成年男性遭判處有刑徒刑6年等情,有刑事判決在卷可參;又法定代理人因傷害案件於民國113年12月間已入監服刑,嗣於同年4月26日出監,然無固定居所及收入,難以提供基本照顧,而原生家庭無人可提供相對人保護,亦無其他親屬資源可協助照顧,為維護相對人安全及權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