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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1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相  對  人  C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C0000000-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0自民國114年10月3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考量相對人即受安置人安置期間接受妥生活照顧,在生理及心理發展狀況正常,法定代理人經施以親職教育輔導後之親權能力有逐漸改善與提升,目前已安排定期親子會面,觀察親子互動及提升親屬的照顧知能,因家庭關係及經濟狀況尚存有風險,尚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前述情況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 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