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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相  對  人  C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C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前列共同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0、C0000000-0自民國114年10月18日起,各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民事聲請狀所載,經社工評估相對人等於安置期間,其等之法定代理人C0000000-A及關係人110409-B雖已配合完成強制親職教育輔導課程,然相對人C0000000-0對返家充滿矛盾,且持續抗拒任何形式的會面安排,目前尚在引導中,評估親子關係尚待時間修復。相對人C0000000-0可配合聲請人安置。為維護相對人等之人身安全及穩定生活之必要,認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等延長安置,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各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