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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相  對  人  C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關  係  人  C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長安置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0、C0000000-0自民國114年10月18日起,各延長安置3個月;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0自民國114年10月18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述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