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C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准將
相對人A自民國114年11月23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5年2月23日止。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
聲請狀所載,
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本案經提供家庭重整服務、裁處強制親職教育及安排親子會面後 ,相對人與原生家庭之關係穩定度仍顯不足,相對人與其父親之互動關係呈現反覆不定。又相對人父親與繼母經濟狀況不佳,尚需扶養兩名子女,無力提供相對人適切之照顧與安全穩定的生活環境,實際上已無能力再行扶養;另相對人亦無返家意願,後因相對人已年滿17歲,故不再考量停親改監一事,後續會持續建構相對人自立能力,朝自立生活為處遇目標,目前為維護兒少安全及最佳利益,評估相對人不適宜返家,有延長安置之必要,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