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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4年12月23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准將相對人B自民國114年11月25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斟酌相對人母親目前懷孕7個月,家人對相對人母親接納度低,並與原生家庭親屬關係疏離,親友支持系統不足,而相對人母親身心狀況不穩定,目前尚無獨立工作及經濟能力,整體親職教育功能均待重建提升,無其他當親友可提供相對人安全保護及照顧等情形,有嘉義縣社會局兒少保護個案訪視報告附卷可憑。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相對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各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