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關 係 人 C (生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一、准將
相對人A自民國114年11月25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
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
法律規定。
相對人母親即法定代理人B為相對人單獨親權人,應盡保護相對人之責,使相對人處於安全無虞的成長環境,但相對人母親為吸毒累犯,並曾入獄服刑及受勒戒,無具悔意,相對人母親無法提供適切照顧、保護,並使相對人陷入接觸毒品之危險情境;又相對人無其他適當親屬可協助照顧,相對人母親現無工作,亦不願與社工討論相對人返家照顧計畫,無任何準備及改變。本院考量相對人尚屬年幼,缺乏自我保護能力,亦處身心發展重要階段,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