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代 理 人 蔡怡真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C0000000-0 (真實姓名、
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C0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C0000000-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一、准將
相對人C0000000-0、C0000000-0自民國114 年11月20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核與法律規定相符。 二、受安置人C0000000-0、C0000000-0(下或合稱受安置人)接受安置教養迄今已4 年餘,受安置人父母即法定代理人C0000000-A(下稱受安置人父親)、C0000000-B(下稱受安置人母親)雖定期申請親子會面,但配合執行家庭處遇計畫之成效不彰,主要原因為受安置人母親係心智障礙者,對人際關係界限認知不足,缺乏現實感,並疑似罹患癲癇與肌張力異常等慢性疾病,自我照顧及子女教養的能力有限。而受安置人父親領有輕度精神障礙手冊,長期不信任受安置人母親對婚姻之忠誠度,亦須承擔家庭日常生活事務,兩人常因溝通誤解而發生衝突。受安置人C0000000-0返家會面時,亦有目睹受安置人父母發生言語衝突場景,導致受安置人C0000000-0回到寄養家庭後出現情緒反應相較以往大且不易安撫的身心反應,而受安置人C0000000-0亦因目睹其父母暴力而抗拒會面或返家過夜;又受安置人父母始終堅信自己可以給子女充足的照顧,多次表達希望可以儘快將受安置人接回自行照顧,但在現實生活中遇到不順心事件,包含伴侶關係衝突及親子關係疏離,仍習慣性以外在歸因解讀,缺乏改變動機推進家庭重整服務目標不易達成;再者,觀察受安置人在寄養家庭提供穩定及安全的生活照顧下,身心方面均能獲得適齡的發展,考量受安置人父母仍因親密關係及經濟議題時常發生衝突,為避免受安置人目睹家庭暴力影響身心發展,有延長安置之必要;另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父母,迄今仍均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等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3 個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