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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4年11月19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相對人母親即法定代理人B之現況需另扶養4名兒童,需公、私部門提供扶助資源才能勉強維持生活,無法提出接回相對人的照顧計畫,整體親職能力待提升。相對人也認同母親經濟狀況不足扶養自己,願意接受保護安置及專業資源介入。整體評估本案尚需持續透過保護安置,提供相對人穩定及正向支持環境,並持續透過心理諮商處遇,陪伴相對人應與修復現況日常生活挫折及家庭失落經驗,提升相對人自我情緒調節能力。又本院通知法定代理人,今仍未其對延長安置表示意見。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相對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