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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D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B自民國114年3月9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4年6月9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相對人2人於安置期間,其等母親及繼父雖穩定提出親子會面,但因能力有限,無法針對相對人手足狀況提供切教養規劃,雖其等母親及繼父皆有工作收入,但因債務問題而影響收入狀況;另相對人家庭同住親屬眾多,但因親屬間互動狀況不佳,亦無法針對相對人2人返家提出良好的教養規劃,評估相對人家庭目前仍無法提供安全保護及生活照顧,為維護相對人2人安全及權益
,應對其等繼續安置,妥予保護,聲請對相對人2人延長安置
,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