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D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准將
相對人A、B自民國114年3月9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4年6月9日止。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
聲請狀所載,
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相對人2人於安置期間,其等母親及繼父雖穩定提出親子會面,但因能力有限,無法針對相對人手足狀況提供適切教養規劃,雖其等母親及繼父皆有工作收入,但因債務問題而影響收入狀況;另相對人家庭同住親屬眾多,但因親屬間互動狀況不佳,亦無法針對相對人2人返家提出良好的教養規劃,評估相對人家庭目前仍無法提供安全保護及生活照顧,為維護相對人2人安全及權益 ,應對其等繼續安置,妥予保護,爰聲請對相對人2人延長安置
,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