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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賴○○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賴○諺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賴○○自民國114 年11月28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核與法律規定相符。
二、受安置人賴○○胞姊於民國114 年5 月25日因疑頭部遭受撞擊致使左腦大量出血,送醫搶救後死亡,受安置人胞姊之死因及身體多處瘀傷傷勢,受安置人母親法定代理人賴○諺無法提出合理解釋,受安置人胞姊疑似有遭受身體虐待之可能性,受安置人家庭整體照顧情形尚無法排除危險因素,案件真相尚待司法釐清;又受安置人年僅1 歲,無自我保護能力,難以確保受安置人留在家中之人身安全,又缺乏安全網絡成員可執行安全照顧計畫,且無其他當親屬可提供受安置人安全保護及照顧,而受安置人母親均未準時讓受安置人接種疫苗,工作收入不穩定,親職功能尚待提升,目前已裁處受安置人母親及其同居人強制親職教育各18小時,尚須追蹤執行成效,為維護受安置人之身心安全與穩定生活環境,評估受安置人尚不宜返家,有延長安置之必要;再者,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母親,今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3 個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