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代 理 人 葉書秀
相 對 人 C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一、准將
相對人C0000000-0自民國114年11月23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
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
法律規定。
二、又經評估相對人出生後採集檢測結果有安
非他命陽性反應,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即母親為施用毒品之列管個案,無穩定
住居所及工作,並有數筆案件通緝中,母親無能力照顧相對人,故聲請人已向法院聲請
停止親權,本院審酌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
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