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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謝○○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石○○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謝○○自民國114 年12月2 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核與法律規定相符。
二、受安置人母親即法定代理人石○○現於飯店擔任房務整理員,並於民國(下同)113 年5 月24日完成強制性親職教育課程,經嘉義縣社會局介入服務後,受安置人繼父對受安置人態度逐步改善,原計畫安排受安置人於114 年暑假結束安置返家,並就讀住宿型國中,假日返家與受安置人母親、繼父及妹妹同住。然受安置人母親於114 年5 月間,以經濟與照顧安排困難為由,提出延遲返家之請求,為兼顧受安置人教育穩定與家庭照顧,將安置方式由寄養安置調整為委託第三人安置,並由原寄養家庭續任照顧角色,以確保生活穩定與學業不中斷,並經溝通後續同意調整為115 年寒假區間接受安置人返家。又受安置人現就讀彰化縣住宿型學校,已初步應校園生活,於寄養家庭接受照顧情形穩定,受安置人母親能月申請親子會面,並攜受安置人妹妹及繼父共同外出用餐,以維繫親子情感,關係已逐步修復。因過往失約返家之經驗,受安置人對返家雖具意願,仍存有疑慮,需持續透過會面累積信任與情感連結。評估受安置人已銜接國中學習,受安置人母親與繼父工作亦趨穩定,現均表達帶受安置人返家之意願,惟因長期分離,對照顧青春期子女仍有親職量能不足之顧慮,經嘉義縣社會局輔導及說明,受安置人已於返家期間嘗試與受安置人溝通價值觀及生活習慣,顯示其親職能力逐步提升,將持續追蹤返家準備及後續情形,受安置人母親整體狀況雖能給予安全穩定的生活環境,目前尚在準備接受安置人返家的階段,且持續接受輔導提升親職量能的需求,以維護受安置人安全及權益;再者,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母親,今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3 個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