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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陳○潓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陳○怡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禪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相對人陳○潓     
法定代理人  陳○文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陳○怡自民國114 年12月1 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准將相對人陳○潓自民國114 年12月22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核與法律規定相符。
二、受安置人陳○潓、陳○怡(下各逕稱陳○潓、陳○怡,或合稱受安置人)前分別因受安置人母親即法定代理人陳○禪、受安置人外祖母涉入毒品相關案件,各自民國(下同)112 年6 月19日、114 年8 月26日起經聲請人安置;又受安置人母親原每月固定返家探視陳○怡,並與陳○潓親子會面,承諾預計114 年1 月會搬返回嘉義,由受安置人外祖母擔任主要照顧者角色,而受安置人母親外出工作負責家中經濟支出,然受安置人母親於113 年12月再因涉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遭羈押禁見,後於114 年5 月29日具保停止羈押,已於114 年8 月7 日報到執行,刑期為5 年6 月,致使受安置人陳○潓返家計畫受阻。又為確認陳○怡有無接觸毒品,經將陳○怡頭髮檢體送毒品檢測,報告結果顯示為陽性反應,確認陳○怡有涉及毒品施用狀況,故受安置人外祖母仍可能有使用毒品疑慮大增;再者,受安置人母親過往長期使用毒品,並使年幼之陳○潓接觸之,復因入監執行,使原先陳○潓返家計畫受阻,現又遇受安置人外祖母疑似涉毒案件,致使陳○怡涉毒,危害其身心健康。評估受安置人外祖母身心及就業狀況、家庭居住環境,家庭整體生活穩定度待觀察,且受安置人外祖母上開案件尚在調查中,考量受安置人年幼,且缺乏自我保護能力,亦處身心發展重要階段,延長安置不足以維護兒少最佳利益;另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今仍均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等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3 個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