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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4年12月6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5年3月6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相對人於寄養環境中已逐漸建立穩定的生活作息與安全感,情緒與行為反應在照顧者持續引導下呈現一定程度的改善。然而,相對人仍偶有情緒張力及負向行為表現,特別是在親子會面後情緒反應較為明顯,顯示家庭互動對相對人情緒穩定性仍具高度影響。另就相對人家庭現況觀之,其母親持續參與強制親職教育課程並展現一定配合意願,顯示其對教養責任已有初步自覺;其於情緒調節與親職技巧方面仍需更多支持與練習。相對人父親因工作性質與個人觀念,對教養及專業建議之接受度仍有限,致家庭整體照顧功能尚待逐步強化。此外,家庭支持系統較為薄弱,主要照顧責任長期集中於相對人母親,短期內恐難提供穩定且持續之照顧品質。綜上所述,相對人家庭教養功能與情緒支持能力仍待提升,親職教育、家庭處遇及醫療心理支持等多元介入措施仍需持續整合與輔導。此,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爰聲請對相
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