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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4年12月11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經評估相對人遭受妨害性自主乙案,相對人仍未表達返家意願,無法克服返家後會再受害之疑慮,其法定代理人亦表示無法保證相對人與加害人能完全不見面,故不勉強相對人,現無其他親屬有能力或意願將相對人接回照顧。另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今仍均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