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前列共同
關 係 人 D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一、准將
相對人A、B自民國114年12月9日起,均延長安置3個月。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
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因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即母親與
關係人即繼父現雖確實展現改善動機,家庭環境及親子互動較過往隱定,但仍面臨經濟收支議題,及
教養能力與安全因應能力仍不足以獨立承擔,親職功能仍有提升空間,並因欠缺處理特殊兒少行為問題的教養策略,尚無法協助兒少發展與監督教養計畫,整體支持系統功能有限
等情,此有嘉義縣社會局社會工作員個案訪視處理報告附卷
可佐;再者,經本院通知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及關係人就延長安置限期表示意見,
迄逾期仍未具狀表示意見,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家事紀錄科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憑。本院審酌前述情事後,足認相對人之家庭現無法提供
適切之保護及照顧,且相對人有特殊照護需求,為持續提升其親職功能,聲請人之聲請符合
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均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