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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一、准將 相對人A自民國114年12月5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 聲請狀所載,經考量 受安置人即相對人於接受安置期間,整體生活狀況較為穩定,並未提出返家或更換安置機構之意願,生活適應尚可。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即父親目前無工作收入,生活窘困,恐無力扶養受安置人,且,已依法命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接受25小時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然尚未完成前述教育輔導,尚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 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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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