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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4年12月5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考量受安置人即相對人於接受安置期間,整體生活狀況較為穩定,並未提出返家或更換安置機構之意願,生活應尚可。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即父親目前無工作收入,生活窘困,恐無力扶養受安置人,且,已依法命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接受25小時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然尚未完成前述教育輔導,尚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 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