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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1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相  對  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B  (生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關  係  人  C0000000-A  (生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4年12月10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母親即關係人C0000000-A為主要照顧者,然經通緝到案已入監執行,相對人前經由每個月1至2次漸進式返家,觀察其與家人互動關係,在情緒及情感上對家人有強烈依附感,渴望與家人共同生活,但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即父親尚未提出與照顧者之具體可行教養計畫。又衡量相對人目前發展階段需要提供穩定依附關係,建立固定生活常規及引導規範,避免其受到不確定生活環境變動,而影響學習及生活發展,難認相對人現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相對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