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代 理 人 林宜蓁
相 對 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C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一、准將
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4年12月25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
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
法律規定。
二、又經評估相對人
父母即法定代理人C0000000A、C0000000B目前在監執行中,相對人於114年3月6日在漸進式返家會面時,發生疑似遭繼姊夫性猥褻之情事,相關司法程序仍在調查期間,仍需再評估觀察相對人返家由祖父照顧之適切性及相關事前準備,是為提供相對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