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代 理 人 謝璀忻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
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C0000000-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一、准將
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4 年12月13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核與法律規定相符。 二、受安置人於安置期間,主責社工及網絡單位均難以聯絡上受安置人母親即法定代理人C0000000-A,且受安置人母親無依照原定日期於民國(下同)114 年4 月30日至嘉義看守所繼續服刑,以致成為通緝身分,直至114 年9 月19日經由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查獲,入監服刑,目前尚有案件審理中,而受安置人父親即法定代理人C0000000-B亦於監所服刑,透過公務接見向社工表示須至116 年中旬結束刑期,另社工與雙方親屬確認,均表示無意願接回受安置人照顧及會面,而受安置人於安置處所受照顧狀況良好、活動力佳,平時會以聽音樂、玩遊戲等方式協助其學習成長。經評估受安置人現階段不適合返家,有延長安置之必要;又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父、母,迄今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3 個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