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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2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相  對  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C0000000-B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4年12月23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5年3月23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相對人之父母親與各自原生家庭親屬無法提供實質協助,且其父親替友人借貸背書,背負財務壓力,亦有超時工作情形,情緒易受外界影響,相對人家庭對於突發狀況的因應能力仍待提升;又相對人母親涉及傷害相對人之案件已於民國114年8月21日開偵查庭,相對人母親坦承確有不當對待情事,並已配合社政機關家庭處遇計畫,向檢察官請求緩起訴處分,法院尚在審理中;於114年9至12月間共安排6次返家過夜團聚,相對人父母親在時間上皆可配合,相對人父親亦會帶孩子參加朋友聚會,並能分享與孩子互動及照顧的樂趣;相對人每次返家要進入家門前都會嚎啕大哭,當社工師至相對人家探視離開時,相對人亦會想要跟隨離開家裡,觀察其與母親尚未建立安全的依附關係;相對人母親雖期期待相對人能夠返家,但對於照顧仍缺乏自信,表達希望孩子大一點才回家比較好照顧。綜合評估相對人現階段不合返家,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並持續執行家庭處遇計畫,逐步確認家庭穩定度,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