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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代  理  人  江蕙伶  
相  對  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4年12月30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民事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相對人法定代理人C0000000-A因毒品案件經警方羈押移送入監服刑時,雖將相對人C0000000委託友人照顧,但友人年邁向社工求助後協助安置。相對人注意力容易分散,需持續引導,在寄養家庭應且表現穩定,可建立正向依附關係。法定代理人亦持有身障手冊,認知功能與理解能力叫若,平日從事清潔零工維生,仍須向公司預支薪水,才得以應付生活開銷。雖期待將相對人接回,但於8月、12月進行親子會面時,須要向友人借錢買車票才得以返回工作地,生活穩定性及親職功能方面仍有不足。且經本院函請法定代理人對本案聲請延長安置表示意見,未見有何回覆。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