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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相  對  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4年12月30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5年3月30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經寄養社工定期訪視,評估相對人在寄養家庭的應、健康、情緒及受照顧情形,並持續追蹤相對人體況及發展情形,培養適切生活習慣,促進寄養父母持續給予正向互動,建立良好親子關係
,並且引導相對人有正確的認知學習與發展;經社工告知相對人母親又再次因毒品案件於第一季爽約與相對人的會面後,目前暫無安排親情維繫處遇,主責社工告知預計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開庭審理停止親權相關庭,將持續追蹤後續處理情形;本案由聲請人委託寄養家庭安置中,安置期間相對人穩定生活與學習環境並重建立正向依附關係,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並持續執行家庭處遇計畫,逐步確認家庭穩定度,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