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代 理 人 葉書秀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
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C0000000-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一、准將
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5 年1 月3 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核與法律規定相符。 二、受安置人C0000000安置期間接受妥適生活照顧,在生理及心理發展狀況尚正常發展,透過親屬會面頻率與時間增加,受安置人與親屬可以有良好的互動。惟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C0000000-A即受安置人母親,因非預期內的懷孕,後續將面臨生產及家中又增加新生兒的照顧及經濟負擔,並未積極想要接受安置人返家照顧,其原本期待受安置人胞兄進入幼兒園就讀後,即可以將受安置人接回家照顧,現因不預期懷孕,又陷入三角關係感情糾葛,無心思考受安置人照顧問題,故其家庭人際關係及經濟狀況目前仍存在一些風險因素。評估受安置人現階段尚不適宜返家,仍持續安置與家長進行家庭處遇計畫,因此非延長安置不足以維護兒少最佳利益;又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迄今均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3 個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