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准將
相對人A自民國114年3月2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4年6月2日止。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
聲請狀所載,
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相對人母親與繼父經過處遇後,相較過往相對人返家意願明顯提升,但目前礙於經濟狀況及後續戶籍褔利身分、就學安排規劃等仍有待追蹤、確認安排,評估相對人母親現階段無法針對相對人提供適切照顧安排,又無親友可提供照顧,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 ,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