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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C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4年3月23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4年6月23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於安置期間接受穩定生活照顧及醫療協助,其身心發展皆有明顯進步,考量其為年僅未滿1歲之嬰兒,需仰賴旁人協助,且其腦傷原因不明,今檢警尚在偵辦中,為避免相對人在不可預測之危險情境中生活,及維護相對人安全及權益,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