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C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D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B自民國114年3月30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4年6月30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2人處遇過程中,其父母仍持續表達有意願接返相對人2人,但其等父親因案入監,短期內無法出監,其亦無有利親屬可協助;相對人母親現雖有就業,目前在外租屋且就業收入均用於相對人胞妹與相對人母親之居住、生活開銷,評估現況仍無法接回相對人等,又無其他親屬有意願及能力提供協助及照顧;復經本院函詢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未就本件延長安置事件表示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參。為維護相對人2人安全及權益,聲請對相對人2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