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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4年3月30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受安置人寄養安置已2年8個月,整體生活作息、就學皆穩定,目前與法定代理人定期會面但面對法定代理人互動需要旁人一對一引導;受安置人對於與法定代理人互動仍有些擔憂,仍需要持續引導法定代理人理解受安置人狀態及學習其互動技巧;法定代理人經濟狀況不穩定、照顧支持系統建構不完全,與受安置人雙方親子互動關係改善緩慢。又經本院通知法定代理人,今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