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相 對 人 C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准將
相對人C0000000-0自民國114年4月12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至民國114年7月12日止。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
聲請狀所載,
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經社工定期訪視評估相對人在寄養家庭的身心發展及受照顧情形 ,輔導寄養家庭配合相對人醫療照顧,早療復健等,及配合主責社工處遇,相對人戶籍在臺中市,滿3個月提供寄養安置生活照顧狀況報告予主責社工;相對人出生後因產道擠壓有腦室出血、尿道下裂等,後續仍有高度的醫療就診治療及照護需求,並在民國114年2月間開始物理早療復健,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建議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