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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翁章梁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C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前列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D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E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B、C自民國114年5月7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相對人等之父母離異,約定由法定代理人D(父親)任親權人,然法定代理人D因毒品案件未入監遭通緝,將相對人等委託祖母照顧。祖母本身需工作且身體狀況不佳,無力提供相對人等安全保護及照顧,法定代理人D、E至今尚未完成約定需配合執行事項,故相對人等之返家處遇仍無法進行,又無其他親屬有能力及意願協助照顧相對人等。復經本院通知法定代理人等,今仍未對延長安置表示意見。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相對人等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