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C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准將
相對人A、B自民國114年5月7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4年8月7日止。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
聲請狀所載,
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相對人2人安置期間,評估其等母親親職功能不佳,目前針對相對人結束安置返家的照顧資源未有明確安排,且持續工作背景複雜不利兒少返家處遇,本院審酌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爰聲請對相對人2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