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住嘉義縣○○鎮○○路00號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
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C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准將
相對人A自民國114年5月23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
聲請狀所載。本件為不當管教個案,安置
迄今超過2年,經提供家庭重整服務、裁處強制
親職教育及安排親子會面,相對人與法定代理人B原關係疏離,且對
彼此不諒解,現親子關係有改善,目前定期有通訊聯繫,然法定代理人等經濟狀況不佳,又已有2名子女須扶養,無法提供相對人
適切保護照顧及安全生活環境,實無力再扶養相對人,相對人也無返家意願;相對人已年滿17歲,不再考量停親改監,後續持續建構相對人自主能力,朝自立生活為處遇目標。又本院函詢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對本件延長安置之意見,未見有何回覆。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
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