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准將
相對人A自民國114年5月19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
聲請狀所載,經本院函詢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就本件延長安置之意見,
未見其有何回覆,復經評估相對人尚無意願嘗試漸進式返相對人母租屋處同住及生活,並表示不希望更動現況已穩定的生活圈,可認尚須持續透過保護安置,提供相對人穩定及正向支持之環境,持續透過心理諮商處遇,陪伴相對人
適應與修復現況日常生活挫折及家庭失落經驗,提升其自我情緒調節能力,故為維護相對人安全及權益,
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