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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4年5月19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本院函詢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就本件延長安置之意見,未見其有何回覆,復經評估相對人尚無意願嘗試漸進式返相對人母租屋處同住及生活,並表示不希望更動現況已穩定的生活圈,可認尚須持續透過保護安置,提供相對人穩定及正向支持之環境,持續透過心理諮商處遇,陪伴相對人應與修復現況日常生活挫折及家庭失落經驗,提升其自我情緒調節能力,故為維護相對人安全及權益,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