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7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4年2月2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民事聲請狀所載,經本院函詢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就本件延長安置之意見,未見其有何回覆;復經評估法定代理人有情緒失控怒吼及持兇器等行為,顯影響相對人身心健康及發展,又案家無其他親友可協助提供照顧及維護相對人安全,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雖能配合訪視,但未依照顧計畫執行,親職知能仍有待提升,故為維護相對人安全及權益,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