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凃○○ (真實姓名、
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葉○靜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一、准將
相對人凃○○自民國114 年5 月25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
聲請狀所載。受安置人父親即法定代理人凃○偉為受安置人主要照顧者,但其長期處於生活不穩定狀態之下,涉有多筆刑事案件。安置人父親直到114年2月方入監服刑,總刑期約1年6個月。又受安置人母親即法定代理人葉○靜尚需照顧受安置人弟弟,且親職功能亦須提升。評估現階段受安置人父母均難
適任主要照顧之責。再者,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母親,
迄今均仍未表示意見,
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
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