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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凃○○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凃○偉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葉○靜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凃○○自民國114 年5 月25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受安置人父親即法定代理人凃○偉為受安置人主要照顧者,但其長期處於生活不穩定狀態之下,涉有多筆刑事案件。安置人父親直到114年2月方入監服刑,總刑期約1年6個月。又受安置人母親即法定代理人葉○靜尚需照顧受安置人弟弟,且親職功能亦須提升。評估現階段受安置人父母均難任主要照顧之責。再者,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母親,今均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