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4年6月2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4年9月2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相對人母親與繼父已改變後續相對人可結束安置之規劃,但目前礙於經濟狀況及後續戶籍福利身分、就學安排規劃等仍有待追蹤、確認安排,評估相對人母親現階段無法針對相對人提供切照顧安排,又無親友可提供照顧,且經本院函詢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關於本件延長安置之意見,未見法定代理人有何回覆,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