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75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准將
相對人A自民國114年6月12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民事
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核符合
法律規定。相對人為失依少年,其母親原獨自在臺灣扶養受安置人,然已於民國113年11月23日因心肌塞往生,受安置人在臺無親屬(生父為泰國勞工,返回泰國多年,且未
認領),受安置人外祖母即法定代理人B(外祖母)及母系親屬均居泰國,難以照顧受安置人。受安置人因自出生即多在臺灣生活及就學,對於泰國文化及語言均不熟悉,亦無意願返回泰國居住,受安置人續留臺灣生活為較妥
適之安排。聲請人將提出改定由縣長任
監護人之聲請,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