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C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D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前列四人共同
F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准將
相對人A、B、C、D自民國114年6月5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4年9月5日止。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
聲請狀所載,
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經評估相對人父母受限於酗酒及精神議題,親職功能仍有待提升 ,目前針對相對人結束安置返家的照顧資源未有明確安排,且經濟收入不穩定,為確保兒少基本生存及受照顧權益,實有持續安置之必要,爰聲請對相對人4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按相對人人數每人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