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准將
相對人A自民國114年6月23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
4年9月23日止。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
聲請狀所載,
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考量相對人現年12歲,其心智尚未成熟且未有自我保護能力,其母親親職能力不足,無法提供相對人保護及照顧,評估相對人現階段不適宜返家且需穩定學習環境協助其完成學業,後續擬透過寄養安置協助相對人學習正向的角色楷模,建立正確價值觀提升其保護能力,以利其未來生涯發展,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 ,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