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8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TC0000000(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TC0000000-A(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TC0000000自民國114年1月29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4年4月29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民事聲請狀所載。相對人之父母前經本院裁定停止親權,改由TC0000000-A任監護人。TC0000000-A有意讓相對人返回北部機構安置,此依附關係尚可。經社工評估相對人目前在機構應尚可,會持續協助建立合宜的人際關係相處模式及生活常規,思考合宜的表達及宣洩情緒方式,每週安排一次心理諮商,協助其降低內心焦慮及增進控制情緒能力。經本院發函法定代理人就本件延長安置表示意見,然未見有何回覆。為維護相對人之人身安全及穩定生活之必要,認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