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
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一、准將
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4年6月4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
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
核與法律規定相符。
二、受安置人母親即法定代理人C0000000-A(下或稱母親)於受安置人安置
期間,雖表示有意接回受安置人照顧,然每次申請探視服務皆有嚴重遲到或是未到之情況。於114年1月再次向社工申請會面卻未到,受安置人經歷心理不安及產生複雜情緒。受安置人母親目前懷有8個月身孕,借住友人家中,無法提供穩定生活環境。再者,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母親,
迄今仍未表示意見,
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3個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