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曾○○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關  係  人  林○○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曾○○自民國114 年6 月12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核與法律規定相符。
二、受安置人曾○秀自民國(下同)110 年6 月9 日起受安置今,已應目前機構及學校生活,將於114 年6 月初自高中畢業,受安置人對於畢業後規劃報考陸軍專科學校,如軍職無法順利錄取,則受安置人規劃就讀萬能科技大學觀光休閒餐飲管理產學專班,主責目前已協助轉介CCSA桃園工作站自立方案,協助受安置人在外獨自生活租屋,於114 年6 月6 日由機構社工帶受安置人至桃園工作站與自立社工實施會談評估;又受安置人目前年滿18歲,目前穩定安置於桃園機構,並就讀高中,其將於114 年6 月畢業,評估受安置人已適應目前機構及學校生活,即將面臨畢業及生涯決策階段,因受安置人有意從軍,為銜接入伍日期前,可於安置機構暫時生活,評估受安置人有持續安置之必要;再者,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父親,迄今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 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