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護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准將
相對人A自民國114年6月11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4年9月11日止。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
聲請狀所載,
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經評估相對人遭受其監護人之姪猥褻及性侵乙案,於民國113年1月23日由相對人原本就讀學校性平事件之調查結果認定有遭他人性侵及猥褻之情形,因雙方都未成年,法院不付審理,由教育局調查並處理;相對人仍未表達返家意願,無法克服返家後會再受害之疑慮,其法定代理人亦表示無法保證相對人與堂姪能完全不見面,故不勉強相對人,現亦無其他親屬有能力或意願將相對人接回照顧。聲請人評估後,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