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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護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C0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0自民國114 年6 月11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核與法律規定相符。
二、受安置人母親即法定代理人C0000000-A因觸犯刑事案件遭通緝,於民國(下同)113 年3 月7 日經警緝捕到案並發監執行,其雖將受安置人委託同租屋處之室友代為照顧,但該室友表達無力照顧,請求協助安置受安置人;又受安置人目前在寄養家庭受良好照顧,生活作息、身心發展及就學均穩定,有觀察到受安置人身高相較安置時明顯增高,將持續給予正向陪伴及互動,引導良好認知學習。而受安置人母親甫於114 年4 月26日出監,尚有其他刑事案件審理中,目前無收入且居無定所,現階段難以發揮親職能力;再者,受安置人於寄養安置後的生活、就學及受照顧狀況均穩定,然評估原生家庭功能不彰,現階段尚有安置需求,故持續接受市府委託繼續提供保護安置服務與輔導;另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母親,今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 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賴心瑜